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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途径
2014-06-18 14:27:22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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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引起决策层重视,互联网金融形态也获得了政府层面的认可。但与此同时,如何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博客,微博)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停留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应通过加强监管合作和协调,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

  记者: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的跨界融合、跨界发展。你如何看待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跨越式发展以及它对中国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

  尹振涛:从积极的一面看,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实践典范。互联网金融借助信息技术,可以打破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实体网点提供服务的限制,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覆盖更多客户,可将金融业务延伸至更靠近客户的端点,让客户有更好的服务体验;可以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大大拓宽了金融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依托便捷的渠道、灵活的产品服务,成为普通民众、小微企业的福音,而这些客户资源往往为传统的金融机构所忽视。实体金融机构要覆盖这些小而散的客户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而互联网金融则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数据处理以较低的成本为这些小而散的客户提供服务。因此互联网金融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互联网金融以其平民化、大众化的特征,让原本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业务走进千家万户,惠及广大老百姓。

  毋庸讳言,互联网金融也带来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巨大冲击。通过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可以提供便捷、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拓展金融业务的客户范围和营销渠道。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可以在开放式平台上进行报价、交易,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互联网金融模式中的资源配置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双方的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进行匹配,供求双方直接联系与交易,不通过银行、交易所等中介结构。线上交易加速直接金融业务发展,余额宝、财富通等网络和手机理财产品,P2P网络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正在不断替代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第三方支付、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正在挑战以央行为中心的传统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互联网金融冲击着传统金融业务,客观上也促使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促进传统金融业务转型发展,让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走到线上,方便各类金融用户,改善用户体验。

  记者: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

  尹振涛:智能化信息系统在金融业中的广泛运用,可能使得金融风险更容易、更快速积聚,风险波及面更大,从而使金融系统变得更加脆弱。作为创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显得自由、开放,然而其在信息安全、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却不能及时跟上,制度缺漏可能淤积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模式,也可能伴随新的金融风险产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客户基数不断扩大,资金规模也快速膨胀,加上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的扩散速度快、关联度高等风险特征,应该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演化、放大,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近期出现的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公司携款跑路等现象,说明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已逐渐显现。

  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是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跨界融合。互联网金融深刻改变了金融业务运行方式,但是并未改变金融业风险本质。互联网金融不仅有着和传统金融业务一样的风险种类,还存在着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新的风险类型。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一些负面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各种新的风险形式开始形成并淤积,如果自由放任发展,可能对现有的金融体系形成冲击,使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无疑,作为一个创新事物,我们应该给予互联网金融足够的包容度,对于互联网金融暴露出来的问题,应予以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而不能搞“一刀切”,禁止互联网金融发展。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将逐步渗入金融业核心领域,其所将面临的壁垒更严,竞争更激烈,同样地对金融业的影响也更具有颠覆性。金融的魔力在于可以使价值交换跨越时间与空间界限,而互联网技术则是实现金融功能的重要手段,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使金融这种魔力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还仅仅是在技术层面的运用,未来互联网金融如果要获得更深领域的发展,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的变革,只有将互联网信息技术真正融入金融业务的核心,才能促进金融业变革式的转型发展,从而稳固确立互联网金融业态。

  记者: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要引导金融业健康发展,就要把握好这一对矛盾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你有何建议?

  尹振涛:对于互联网金融,总的原则应是鼓励创新发展,规范和完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要予以肯定,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充分的发展空间,但是不能忽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应尽快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体系,加快监管创新,让互联网金融在有序监管下开展金融创新,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第一,应建立以功能监管为导向的监管分工体系。中国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机构监管为导向的分业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跨界业务融合,极有可能游离于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情形下要积极推进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并逐步转向以功能为导向的分业监管模式,才能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现有监管体系中,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二,应逐步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引导金融业规范发展是控制风险的关键。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已经使原有的法规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监管指标存在滞后甚至监管缺位。应及时调整更新监管规则和监管指标,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应在互联网金融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内控制度、规范运行等方面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监管指标。

  第三,应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跨界业务融合,不仅涉及金融领域内各业务的混业经营,还涉及金融与信息、科技等领域的业务融合。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除了要发挥“一行三会”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协调外,还应该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在具体分工方面,一行三会根据法律授权,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央行负责对网络金融市场实施监测;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业务的,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规范。日常监管由省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来负责,可以考虑由金融办监管。在监管协调中,应加强各类监管主体在信息共享,风险防控,打击违规行为等方面的合作。只有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才能避免监管漏洞,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应以控制系统性风险为监管目标。防控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首要目的。互联网金融有不同形态,呈现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应仔细研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采取对应的监管办法。然而监管目标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具体风险防控上,应上升至宏观领域,坚持底线思维,着力于控制系统性风险。互联网没有边界,风险很容易外溢、传播和蔓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具有跨界业务融合特点,传统的金融风险受到互联网技术的影响,将变得更具有传染性。在支持、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应时刻警惕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停留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应通过加强监管合作和协调,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

  第五,应充分重视网络金融的技术安全性。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所依赖的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转;在网络运行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加强数据管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规划,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过程中的不法行为。

  第六,应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引导:一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内部形成自律规范,明确业务性质、准入门槛、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二是为降低投资人遭到欺诈的风险,便于外部监管部门或投资人判断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行业披露;三是推动建立行业内投诉处理机制,由会员授权协会受理及协调处理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

  第七,应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在出台法规和确立监管安排的同时,针对当前易发违法问题的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进行依法清理整顿。一是对存量网络金融平台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管理,对增量实施准入管理。明确规定网络信贷机构申请牌照的注册资本要求以及对申请人资格、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以此限定经营主体范围、防止网络信贷平台盲目无序发展。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自然整合与优胜劣汰。在此基础上,允许满足监管要求的存量机构继续经营,不满足监管要求的勒令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继续经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新设立的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实施审批管理,合格的允许开展经营,不合格的不得经营。二是明确要求网络金融平台公司拿到地方主管部门(政府金融办)的批文后,才能并且必须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且要求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资金托管账户独立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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